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39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李詩楷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一、說明債務人自民國96年5月起從事計程車業,其每月平均收入為若干元?上開收入何以未記載於聲請狀所附「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表?債務人是否尚有其他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提出債務人於95間與債權銀行簽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影本。
三、說明債務人於95年間向永豐銀行申請協商當時之工作狀況及收入為何?債務人於何時毀諾?毀諾前之還款來源為何?毀諾後,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做何處置?又債務人如何能自95年間協商成立時起按期繳納協商款項,若有資助者,應陳報其姓名、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四、說明債務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上開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據。
五、提出債務人之配偶 陳素真 、長子 陳柏翰 之95、96年度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清單。
六、說明債務人所駕駛之計程車為何人所有?並提出相關車籍登記證明文件及汽車行車執照。
七、提出債務人自95年12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八、說明其他依法應扶養債務人之扶養義務人(即債務人之子女)共有幾人?其現職工作內容及收入狀況為何?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之金額為何?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與證明。
九、說明債務人之配偶陳素真、長子陳柏翰之現職工作內容及收入狀況?渠等是否與債務人同居?如何與債務人分擔家庭生活必要支出?如未分擔,應說明其未能分擔之原因及證明。
十、說明聲請狀之「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表所列金額是否已包含債務人每月給付其配偶陳素真之扶養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十一、提出債務人每月實際支出其配偶陳素真之扶養費3,000元之證明文件。
十二、說明聲請狀之「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表所列伙食費每月6,000元、電話費每月600元或80
0元、汽油費每月6,500元、雜支費用每月2,000元之計算明細,並提出相關給付單據影本。
十三、提出債務人每月繳納計程車行費1,200元之證明文件。
十四、說明債務人之每月雜支費用何以包含醫療費用?其有何每月醫療之必要性?
十五、以表格方式製作明細表,按時間先後順序,詳列債務人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數額。
十六、銀行公會針對95年協商已毀諾之債務人,另提供「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說明債務人是否已依銀行公會所提供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與各債權銀行進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若有,應提出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協議書影本及每月繳款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