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704號聲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催告相對人甲○○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提其為本件聲請前,曾自行催告相對人就擔保金行使權利,惟因相對人變更住居所而行方不明,或相對人曾拒絕或迴避收受催告信函,以致供擔保人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發生困難之相關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