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471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並提出該書面證明,如有不能通知者,應為相當之釋明及提出確切之證據。本件聲明人雖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惟該書面通知函未據受通知人簽章收受,應補正之。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