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84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二六一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伍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寅字第446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而提供擔保金新台幣(下同)50萬元,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261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已於本院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移調字第314號調解程序筆錄中同意返還前開擔保金,並提出調解程序筆錄、提存書、民事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狀、民事撤回執行聲請狀影本各1件等為證,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吳慕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