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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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87號原告 古忠正
古貴香 被告 孫秀玉
孫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2類謄本,及其上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7樓房屋課稅現值所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玖拾萬肆仟陸佰玖拾肆元【計算式:(6460平方公尺×39萬3896元×50/10000+63萬4200元)×2/3=890萬469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玖仟貳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