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99號原告成功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牧富 被告霈德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德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9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5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惠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書記官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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