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8號原告 胡玉娟 被告 許春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0,000元,應繳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9,19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