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委託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70號原告 曾月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增岳 間返還委託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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