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翰儀
被 告 洪嘉玲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簡字第71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09年2月1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莊達宏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做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5,881元,及其中新台幣70,288元,
自民國94年9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35,524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莊達宏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書記官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