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蕭義龍
相 對 人 正泰資產管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當事人若未提起前開訴訟而聲
請停止執行,即不具權利保護要件,應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蕭義龍就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96825號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惟聲請人並未就上開執行事件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或前述其他訴訟。從而,聲請人聲請停
止執行,不合於法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執行
債權有爭執者,應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或前述其他訴訟,始
得聲請停止執行,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