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7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鳳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伍肆參公克)暨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鳳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0.543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712號裁定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釋放,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本案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0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47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馮君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柏鴻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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