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10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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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1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10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潘貞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潘貞娟於民國93年07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7月07日起至民國106年07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2月18日止累計4,728元正未給付,其中4,391元為本金;33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潘貞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2月18日止累計78,156元正未給付,其中72,211元為消費款;5,945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510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貞娟│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4391元││2月19日││算之利息│├──┼───┼─────┼──────┼──────┼───────┤│002│新臺幣│潘貞娟│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72211││2月19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