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9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洪傳再
洪興財 洪寶瑞 洪登順 洪瑞彣 張洪素鳳 洪婉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六頁附表一「土地」欄編號5「臺南市○○區○○○段○○○○段00000地號」、編號6「臺南市○○區○○○段○○○○段00000地號」、編號7「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編號5「臺南市○○區○○○段○○○○段00000地號」、編號6「臺南市○○區○○○段○○○○段00000地號」、編號7「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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