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3334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北簡字第3334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佩娟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8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肆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陸萬伍仟壹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捌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捌仟捌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貳佰捌
拾捌元計算之帳務管理費。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肆佰零
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肆仟捌佰柒拾
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所簽訂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6條及簡易通信貸款約定
書第13條均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有管轄
權,合先敘明。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8月3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而領有萬事達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及預借現金使用,而每
筆預借現金按預借金額3.5%加新臺幣(下同)100元計算手
續費,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
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逾期清償則應另行給付按年息19.7%
計算之利息,暨按未繳金額2.5%計算之違約金。且被告於申
辦上述信用卡後,復又向原告辦理信用卡債務之代償,並於
93年8月4日與原告簽有信用卡債務代償契約,約定由原告為
被告代為償還所積欠其他銀行之債務,而自前開代償金額撥
付之日起,利息於前18個月內按年息5.88%計付,並按月收
取帳務管理費288元,嗣第19個月起則另按年息14.88%計付
利息,如於18個月內提前清償完畢者,仍須繳足18個月份之
帳務管理費。除上開代償契約外,被告亦於93年7月7日向原
告貸款210,000元,並訂立簡易通信貸款契約,約定以1個月
為1期共分36期平均攤還本息,如遲延履行者,即應視其餘
貸款債務為全部到期,並將未繳清之貸款本金併入信用卡其
他消費款中,連同其餘信用卡消費款按信用卡約定之利率計
算利息及違約金。詎被告持卡在特約消費商店內簽帳消費,
至95年7月21日止即未依約繼續清償,依上開約定債務應視
為全部到期,尚餘欠信用卡消費款及借款共283,408元(其
中含消費款及借款本金共265,102元、利息18,306元)、代
償款共104,879元(含代償款本金98,802元、利息4,925元、
手續費1,152元)均未清償等語,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
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財政部臺財融
⑵字第0920028794號函、公司變更登記表、信用卡消費帳款
債權明細報表、信用卡暨代償申請書、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
暨約定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歷史帳單彙總查詢、客戶歸戶
資料明細查詢、信用卡對帳單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
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
規定,視同自認,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信用卡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一項、第二項所示之金額、利息與帳務管理費,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
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陳香伶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390條: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
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假執
行。
原告 陳明 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者,雖無前項
釋明,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宣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