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129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10號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壹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玖仟貳佰陸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富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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