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志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6年度偵字第1171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7年度聲沒字第1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志偉因涉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6年7月22日以106年度偵字第11715號為緩起訴處分,該處分於同年8月17日確定,並於107年8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為應列管之禁藥,上開扣案物仍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本案犯罪時所用之物,未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行政沒入銷燬處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上開因涉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171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7年8月16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佐。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為應列管之禁藥,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有被告於警詢與偵查中之供述及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12月20日FDA研字第1050049636號號函、扣案物照片3張、報關送貨明細及通聯調閱查詢單(見桃園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1715號卷第3-4、11-17、27-28、41-44頁)在卷足據可認,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物品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何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附表┌──┬───────┬─────────────────┐│編號│名稱│數量│├──┼───────┼─────────────────┤│1│KILO(DEWBERRY│6瓶(瓶身標示6mg,檢得NICOTINE)│││CREAM)電子菸││││油││├──┼───────┼─────────────────┤│2│MYLK(STRAWBER│2瓶(瓶身標示0.6%,檢得NICOTINE)│││RY)電子菸油││├──┼───────┼─────────────────┤│3│MYLK(ORIGINAL│1瓶(瓶身標示0.6%,檢得NICOTINE)│││)電子菸油││├──┼───────┼─────────────────┤│共計││9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