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6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6326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維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景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李景美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