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44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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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447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認所受有罪確定之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447號聲請人 陳志明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認所受有罪確定之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涉犯煙毒案件,認所受有罪確定之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不分情節,法定刑一律為死刑、無期徒刑,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並未指明聲請人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為何,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尚傑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