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訴字第8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理之家)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7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7年7月31日死亡,此有被告之父乙○○之陳報狀、被告死亡證明書、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陳淑勤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鴻瑛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