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0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096號聲請人 高櫻珍 (即 高英聰 之繼承人)
指定送達址:臺北市○○區○○○○000號信箱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09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011000002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0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