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0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058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祖薪 代理人 吳秉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058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付款地001 吳定興 、吳定興即 士林 現炸魷魚109年6月23日110年8月10日500,000元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002吳定興、吳定興即吳定興109年6月23日110年8月16日500,000元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