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0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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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0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088號聲請人博泰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輝 代理人 黃婉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民國一一二年度司催字第三九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鈞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一一二年度司催字第三九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休息日、以非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已於一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江柏翰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088號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新禾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林靖茹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復興分行壹拾壹萬捌仟叁佰陸拾柒元111年12月31日F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