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簡附民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88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送達代收人 胡綵麟 被告 徐立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21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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