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易字第10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06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筑喻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2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楊筑喻於民國111年10月04日8時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應遵守交通標線之指示行駛,而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貿然跨越方向限制線超車,不慎擦撞前方沿同路段欲左轉往員山路方向行駛至上開地點,由告訴人 陳俊翔 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陳俊翔人車倒地而受有左腕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項之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志成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