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8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884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廖鍾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捌萬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九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陸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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