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智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智附民字第13號原告 田承潔 訴訟代理人 田承玉 被告 陶安瑀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智訴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1、被告陶安瑀應賠償原告田承潔新臺幣(下同)14萬50
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事實及理由:詳如附件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本院112年度智附民字第13號全案證據資料。
二、被告方面:㈠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㈡事實及理由:爰引刑事案件之答辯理由等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智訴字第8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揆諸上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劉芳菁法官鄧煜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蘇秀金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