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189號上訴人即原告維多利亞時尚珠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柏羿 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儒勳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3月31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4年4月10日送達(寄存送達經十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