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296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2960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林佑儒

被告 呂佲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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