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3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承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碩勳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萬51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2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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