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8323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非訟代理人 吳佩蓉 債務人 謝宗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玖萬捌仟柒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謝宗宥與聲請人簽立有個人房貸借款契約,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102年4月11日,面額為新臺幣612萬元之債務擔保本票乙紙,其上載有利息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37計算」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等之約定暨「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相對人竟於103年7月24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迄今仍有5,798,78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