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2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2663號具保人 張志明 上列具保人張志明因被告 張俊明 竊盜案件(102年度審易字第2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張志明因被告張俊明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張俊明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