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GHEORGHEBARBU上列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GHEORGHEBARBU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GHEORGHEBARBU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9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民國109年7月1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852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受刑人為羅馬尼亞國籍人士,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不在本院審究範圍,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黃美文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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