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救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救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救字第100號聲請人 杜文忠 代理人 陳培芬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杜茂源杜美玲杜瑞琪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杜茂源、杜美玲、杜瑞琪為聲請人之子女,對聲請人負有扶養義務,聲請人自得依法請求杜茂源、杜美玲、杜瑞琪給付扶養費,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又聲請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核,確無資力負擔訴訟裁判費,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與杜茂源、杜美玲、杜瑞琪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影本、案件概述單影本、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影本、審查表影本、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影本、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堪可採信。又依聲請人與杜茂源、杜美玲、杜瑞琪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所提聲請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聲請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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