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18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本件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部分訴之聲明之請求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另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亦有規定;所謂聲明,可稱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或請求判決之結論,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法院亦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裁判,故原告應於訴狀內表明訴之聲明,其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是其內容須明確特定,在給付之訴,應表明被告所負給付義務之內容及範圍,須明確特定適於強制執行。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對被告甲○○提起離婚請求、離婚後子女親權酌定及扶養費負擔以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原告對其起訴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部分,係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兩造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待確認兩造婚後財產及差額後再行陳報),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應認原告有起訴而未明確表明訴之聲明之程式不備,爰依法命原告補正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部分訴之聲明之請求金額,原告並應依請求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三、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