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二○四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駁回上訴之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五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判決不得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人甲○○因恐嚇取財案件,既經本院判決將其上訴駁回,依法不得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羅一宇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劉介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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