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16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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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1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九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七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五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八三六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吳雄銘
法官池啟明法官陳宗鎮法官石木欽法官吳火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