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兼下一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原告丙○○上一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交簡字第2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羅秀緞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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