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79號原告 林麟杰 訴訟代理人 邱循真 律師被告如「附件」原判決當事人欄所示共26人受告知人如「附件」原判決當事人欄所示3人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如「附件」含附表一~三與土地複丈成果圖)正本中關於其附表二:編號10之①「應有部分140520/628328由 廖林美代 、 何德雄 、 郭美華 、 何德敬 、 何德樸 公同共有」記載,應更正為「應有部分140520/628328由廖林美代、何德雄、郭美華、何德敬、何德樸、 楊子莊 律師即 何羽晴 之遺產管理人公同共有」。
二、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其附表三:編號4共有人欄「廖林美代、何德雄、何德敬、何德樸、郭美華」記載,應更正為「廖林美代、何德雄、何德敬、何德樸、郭美華、楊子莊律師即何羽晴之遺產管理人」。
三、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其附表三:編號2與4「合併後折算之應有部分」欄之「360681/0000000」與「140520/0000000」記載,應更正為「公同共有360681/0000000」與「公同共有14052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家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