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33號原告 洪麗珠 地址詳卷被告 簡梅芳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法官翁碧玲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書記官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