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84號原告 黃家傑 訴訟代理人 陳秉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4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97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