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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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7號原告祭祀公業許綢法定代理人 許俊寬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被告 黃換
許嘉元 許嘉仁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複代理人 汪銀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許俊寬(即祭祀公業許綢管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祭祀公業許綢法定代理人許俊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當事人欄將「祭祀公業許綢法定代理人許俊寬」誤載為「許俊寬(即祭祀公業許綢管理人)」,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