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3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361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葉婷兒
江雅鳳 被告 蘇炳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08年度訴字第2085號),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壹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零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一項原為「被告蘇炳文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3,602元,及其中新臺幣496032元自民國95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07計算之利息,逾期6個月以內者,另按該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另按該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嗣原告於民國108年8月21日當庭將利息減縮至起訴前5年以內,並於108年9月20日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蘇炳文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1,844元整,自民國100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07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經核原告所為上揭變更,應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方面:㈠主張:
被告於100年10月20日向新竹商銀借款新臺幣(下同)533,602元,約定每月應攤還本金及繳付利息,倘未按期清償,除應給付上述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並應給付按前揭利率10%;逾6個月者,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倘逾期清償,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迄至95年4月27日止,總計積欠603,602元(含本金576,045元及利息27,557元),以及自95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07%計算之利息,暨自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6個月者,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被告其後於96年6月1日繳款70,000元;於100年6月28日繳款21,758元,經抵充利息27,557元後,剩餘款項全數沖償本金(計算式為603,602-91,758=511,844)。原告其後經受讓該債權,因此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
㈡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主張上開各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債權讓與證明書暨登報公告、客戶帳務資料、交易往來明細查詢、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等為證,堪信為真實。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第29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有明文。本件被告為借款人,就前揭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應對債權之受讓人即原告負清償之責,故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11,844元,及自100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
2.07%計算之利息,並自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6個月者,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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