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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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曹昌輝
王玉里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瑞勝建設有限公司、欣彰天
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7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
定業已於民國(下同)107年9月19日分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
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派出所(即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
出所),有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
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