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7年度斗小字第2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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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斗小字第22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錫儀
訴訟代理人 何聰緯
被 告 陳榮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玖仟 參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七
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