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蕭妤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民隆黃張美華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爰命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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