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78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783號

原告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日盛國際租賃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被告 賴采庭

賴品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004,750元,及自111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648,027元(計算式如附表,小數點以下捨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35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麗文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本金

2,004,750

2,004,750元

2

利息

2,004,750

111/11/3

113/11/4

(2+2/365)

16%

643,277元

小計

2,648,0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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