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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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859號
原   告  陳永達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弘毅 即鴻
  陞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085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
  25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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