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8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漢興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錦成兼被告選任辯護人 胡倉豪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968號、104年度偵字第14619號)及移送併辦(104年度撤緩偵字第291號、104年度撤緩偵字第2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