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4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丞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各零點肆零捌捌、零點壹壹貳捌、參點肆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刑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關於沒收(銷燬)之規定,均於民國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且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本件之沒收(銷燬),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修正後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本件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3包(驗餘淨重各0.4088公克、0.1128公克、3.43公克),業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年5月19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該中心104年1月5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3年北市鑑毒字第316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足憑(見103度毒偵字第7252號卷第68、74頁、104年度毒偵字第3062號卷第35頁),是上開扣案毒品均屬違禁物甚明。又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緝字第478、4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卓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