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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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12號原告 陳淑鈴 被告 蘇建文 被告 何彩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5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趙彬